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责任分工方案》,根据成都市保密局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
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上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涉密场所,是指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地。
第三条 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并严格要求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条 涉密人员使用普通手机,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1.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
2.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3.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4.不得用手机录音、拍照、摄像等功能采集涉密信息;
5.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涉密载体;
6.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7.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涉密场所等保密要害部位;
8.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9.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10.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11.本人不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涉密部门应定期开展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培训,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三章场所管理
第七条 涉密场所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完善设施。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确因工作需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的,应当经过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并登记备案。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应当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第九条 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涉密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岗位,提供安全的通信设施,以保证工作联络。
第十条 举办会议或者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部门应当根据会议、活动的密级,提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具体要求。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涉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将执行情况纳入保密管理责任制和违纪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发生泄密案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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