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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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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日成大委办20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践行“一线规则”,密切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进一步畅通学校师生员工直接向校领导表达诉求、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坚持应接尽接、首问负责原则。

第三条  对于来访诉求的处理,做到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无理诉求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

第四条  应高度重视师生员工对学校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校领导轮流作为接待主体参加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工作。

第六条  接待对象为学校师生员工,主要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接待工作。多名师生员工反映同一问题或诉求要求予以接待时,约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

第七条  非学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诉求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第二章  校领导接待受理事项

第八条  校领导接待受理事项以当日接待校领导主管工作领域为主,来访人可提出以下事项: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1. 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有关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

    建议;

    (四)有关学校广大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

    题的意见、看法;

    (五)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需由学校出

    面且学校有权处置、属学校内部管理的事项;

    (六)各部门、各单位拖延不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

    (七)需要学校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不予接待的事项

    (一)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定途径解决的来访请求,不予接待;

    (二)学校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的信访事项,

    以及校领导接待日曾给予明确答复的访,原则上不再重复接

    待。

    第三章  校领导接待日的组织

    第十条  校领导接待日一般每周安排一次(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及接待时间原则上应固定。

    第十一条  每月初预公布当月接待安排,每周公布具体安

    排。

    第十二条  来访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应在当周接待前一天完成,无预约的来访者和重复上访者,一般不予安排和接待。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校领导参加接待工作,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及预约事项安排。如遇校领导接待日当天确因其它公务不能接待,学校办公室及时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就来访事项约定在非校领导接待日完成。

     

    第四章  事项办理

    第十四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事项,能当场解决的,由负责接待的校领导现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非接待日校领导分管领域的事项办理,由首问接待校领导协调相关校领导解决,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解决的,经负责接待的校领导批示后交相关部门、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学院原则上在收到校领导批示单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学校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并反馈来访者;对于特别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学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说明并告知来访人,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事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向来访人员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学校的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应认真对待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体现。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参与接待的相关部门、学院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纪律,尊重来访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来访人应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来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修订)》(校办发201013号)同时废止。